繼承人可採多數決 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採「多數決」決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比照「遺贈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3分之2同意提出申請,採用「多數決」決定動用遺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45萬元,遺產中的銀行存款125萬元,甲君的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提出申請以上述存款繳納遺產稅;國稅局審核其3人應繼分已達4分之3,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情形,即於應納遺產稅額45萬元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文章轉自自由時報-新聞連結)
除了遺產稅問題,遺產繼承糾紛最常見的就是財產分配爭議問題,一般家族而言都是由家人協議好由誰繼承那些財產自行分配再辦理遺產繼承即可,假如有分配不均的情況發生,後續都只能跑法院打多年漫長的官司,勞神傷財啊!最省錢省事的方法就是請專業律師協助調解和談。
合理合法的遺產分配計算是很繁雜的,即使委任專業的律師、代書也是要花費許多時間,參考我們提供的資料才能計算出來,法律上只保障懂法律的人,一般民眾真的不懂,就像民眾普遍認為配偶往生的時候,在世的配偶可以先分一半的財產。其實這樣的說法不一定是正確的。
因為當配偶往生時,其留下的財產中,可能有一部分是基於在世配偶的貢獻,所以應先透過分配,把貢獻還給在世的配偶,剩下的部分才能算是遺產。因此,配偶往生的時候,在世的配偶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請求的範圍僅限於婚後所增加的財產,也不能對過去所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來主張。
況且夫妻一方如果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導致分配顯失公平的話,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例如雙方長期分居幾十年都不管對方死活,其中一方過世了另一方才出面主張要先分一半的遺產,這個時候子女可以主張另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交由法院審酌判斷,可否免除對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時配偶的繼承權就和子女一樣了。
當遺產分配有糾紛時,遺產分割訴訟裡,除了銀行存款之外,一般都會留有不動產(房子、土地)、股票、保險、定存、基金等其它有價證卷,有時候還有金條、珠寶、汽機車。在遺產分割訴訟中,不能夠主張只分割部分的遺產,須將全部的遺產都列入要求法院分割的對象。
分割遺產訴訟不動產須要先做繼承登記才能打遺產分割訴訟,因為採登記處分,要經過登記才能處分不動產,要先繳納遺產稅才能登記,不管要繳稅還是免稅,都需要取得完稅或免稅證明,才能夠分割遺產。
請注意遺產登記要在繼承人死亡後6個月內辦完(可延長一次),不然會有罰款。
打遺產分割訴訟前要繳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繳納裁判費用,法院的規費,差不多是請求金額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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