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假」執行?
- 律師好鄰居
-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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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3月1日

什麼是「假」執行?
民眾諮詢時,常常會拿著判決書來詢問律師關於「假」執行之問題,對於上述文字往往一頭霧水,會問律師,難道這不是真的嗎?
假執行之意義?
其實這個在上述文字中出現的「假」,是暫時的意思,跟假動作的「假」表示虛假的意思,完全不同,故所謂的假執行是相對於終局執行之暫時執行、先為執行,仍屬於「真執行」,是為了保護債權人之利益,避免債務人在訴訟程序尚未終結、案件因上訴而尚未確定時脫產之保全措施,債權人可在拿到記有「得假執行」之勝訴判決時,先為強制執行之程序。蓋大多數人提起訴訟之目的,是在於終局權利得以真正實現,亦即可以拿到錢,而不是單純想換來一張獎狀(判決書)!
判決上要怎樣才會記載假執行?(參考民訴第389、390條)
1. 需是針對「財產權」之訴訟
2. 法院自動幫你寫好(應以職權宣告為假執行)
(1) 被告認諾之判決(亦即被告完全同意原告主張是對的,沒有意見)
(2)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程序 + 被告敗訴
(3) 判決金額沒超過50萬
3. 需自己事先先聲請(應依原告聲請為假執行)
除了上面第2點以外的財產權訴訟,須以聲請為之,保守作法,就是無論訴訟標的金額多大,都先於書狀上載明聲請假執行,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原告願供擔保准為宣告假執行、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是什麼意思?
依前述,所謂的假執行即是在判決確定前所為之「真」執行,故若原告持一審勝訴判決而先為假執行,爾後二審改判,確實存有強制執行之風險。
風險就是…. 假設原告名下並無財產,而一審判決被告應賠原告40萬元,原告執一審判決先為假執行,取得了被告之40萬元,而二審認為原告之訴並無理由無須賠錢,撤銷一審判決,可是原告已經將40萬元花完,被告想將原本的40萬元要回,卻會面臨原告並無財產之窘境。 |
因此,為了避免二審改判,而被告反過來面臨原告無資力之情況,而設有「提存擔保金」之機制管控,原告提出擔保之金額大約為判決勝訴金額之1/3、被告擔保之金額通常為判決勝訴金額之全額,在制度設計上,原告先為執行之負擔明顯較低,至於被告因已過一個審級的審理而獲敗訴,如要避免強制執行,亦須付出較高之成本、避免無意義之遲延、即早滿足原告之權利。
結論
「能拿到手的才是真的」,辛苦打官司,除了公平正義外,最主要的還是可以得到實質之賠償、權利之真正實現,因強制執行之眉角眾多,且重時間之競賽,如有需求,建議即早委任專業律師協助,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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