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會上接連發生幾件重大工安事件,包括像是某建設公司因為施工不甚導致相鄰房屋出現龜裂、傾斜、塌陷損害,某球類工廠因為不明原因發生大火,造成多名消防人員及員工葬生火海等,此類事件往往伴隨相當鉅額的損害賠償,而從新聞上亦可以看見,這些事件發生地的縣市政府,於事發後皆大張旗鼓表示為了確保受災戶、被害人的權益,縣市政府決定出手對應負責任的公司進行假扣押聲請,避免公司脫產,導致後續求償無門。然而,在向管轄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後,於一、兩天內皆受到法院以非常迅速的方式駁回假扣押的聲請,否准對公司進行財產的扣押。這其中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在如此明顯須由公司負賠償責任的情況下,為什麼還是不能對公司做財產假扣押呢?難道有錢不能直接做假扣押嗎?以下簡要為您介紹我國的假扣押程序:
一、什麼是假扣押?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簡言之,倘若債務人所積欠的債務與「錢」有關,為了避免經過長時間訴訟過程,讓對方有時間脫產,導致即便債權人拿到了勝訴判決,也無法順利取得金錢給付,在這個時候,債權人就可以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而「假」就是「暫時」的意思,也就是說,這個扣押只是暫時性的扣押,債權人並無法直接透過假扣押取得債務人的財產,假扣押只會產生債務人不能處分財產的效果,若債權人想要取得債務人的財產,還是必須等到法院判決債權人勝訴確定後才能進行強制執行,從債務人扣押的財產取償。
二、假扣押的要件為何?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5條規定,聲請假扣押必須要向法院說明聲請人(也就是債權人)的「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的原因」,供法院進行審酌。而什麼是「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什麼又是「假扣押的原因」?這兩個有什麼差別呢?
1. 「請求及其原因事實」:「請求」的意思就是要跟法院說,聲請人要求法院同意假扣押聲請的金額為多少,這必須要是具體的數字,例如:100萬、1000萬,法院才能夠進行審核。「原因事實」則是要跟法院說明為什麼可以請求這些金額,例如,提出房屋傾斜、塌陷的照片、工廠失火照片、死亡證明書等等,這部分只需要讓法院相信確實有這些事情發生即可,並不需要到讓法院可以認定這些公司到底要不要負責,或者實際上到底要賠償多少錢。
2. 「假扣押的原因」:這個要件是假扣押聲請上最困難,也是法院通常駁回假扣押聲請所依據的理由,就是沒有「假扣押的原因」。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也就是說,如同前面所述,假扣押制度的功能是避免債務人脫產,造成日後債權人拿到勝訴判決後,無法順利取償的暫時性措施,因此,在聲請上,聲請人就必須要提出債務人有脫產,或者如果現在不做假扣押,可能以後就拿不到財產的相關依據供法院認定。在這些規定的限制下,必須瞭解到的是,假扣押是因為債務人有某些行為,導致往後可能求償無門,因此,倘若只是因為債務人本身財產很少,往後可能無法順利取償,這並不符合上開規定的要求。而上面所提案例中,縣市政府對於這些公司提出假扣押,後續被法院駁回的原因也就是因為聲請人並沒有提出足夠的證據,可以說明這些公司有可能或正在進行脫產等行為。
三、什麼是擔保金?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在聲請人「假扣押的原因」說明不足,或者即便說明充足,法院都可以要求聲請人提出擔保金,以確保聲請人不是隨意提出,濫用法院來限制債務人處分財產的權利。然而,必須強調的是,擔保金與「假扣押的原因」並不是兩者擇一即可,而是要聲請人有提出「假扣押的原因」,但可能因為一些情況,法院認為還有些不確定時,就可以要求聲請人拿擔保金出來才准許假扣押(白話文:錢拿出來擔保,我就相信你),但如果聲請人提出的「假扣押的原因」法院認為不存在,或者根本沒有提出,則即便聲請人願意拿錢出來擔保,法院還是不會同意聲請人的假扣押聲請,這就是「錢不是萬能」的展現。
至於是否需提供擔保金,在實務運作上,對於假扣押的聲請,法院通常都會要聲請人提出擔保金,才會許可聲請人的聲請,而擔保金的額度通常為「請求」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如果聲請人請求假扣押金額為900萬元,法院就會要求聲請人先提出300萬元進行擔保,因此若想要聲請假扣押,聲請人請先準備好錢,倘若沒錢提供擔保,則即便法院同意假扣押聲請,也沒辦法進行後續的程序,這就是「沒錢萬萬不能」(之一)的展現。
四、假扣押強制執行:
當聲請人順利拿到法院准許假扣押的裁定,也提出擔保金後,聲請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去扣押債務人的財產。這邊要注意的是,提出擔保金後,聲請人必須要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如果沒有聲請強制執行,即便法院有收到擔保金,也不會主動做強制執行的動作,而強制執行的聲請,需要在拿到准許假扣押裁定的一個月內完成,否則就不能做強制執行,一切就只能從頭再來一遍,所以各位一定要注意啊~最後,在強制執行階段,聲請人必須要先繳納請求執行金額大約千分之8的執行費用(這部分是按比例收費,所以說是「大約」),如果沒錢繳納執行費,那麼一切就到此結束了,這就是「沒錢萬萬不能」(之二)的展現。
從以上簡要介紹可知,要聲請對債務人進行假扣押,必須要具備特定要件,不是有錢提供擔保金,法院就會同意假扣押聲請,這部分在實務上是最常卡關的地方,即便縣市政府有法務局等相關局處擔任智囊團,也是會敗戰而回的。因此,縱使您有大把白花花的銀子,在這部分還是建議找專業的律師諮詢、協助評估或聲請,讓您先順利過關後,才有提供擔保金,聲請強制執行的機會。當然,在要聲請假扣押前,也建議先評估自己的財力是否足以負擔法院同意假扣押之後的相關費用,為了把我們的血汗錢求償回來,每一步都是關鍵,必須和時間賽跑不能出錯,如果不懂法律流程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不然也可能是白忙一場。您是否也在煩惱律師那裡找?有經濟實惠便宜又專業的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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