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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律師好鄰居

『少年犯罪』新北土城當鋪遭衝鋒槍掃射數槍 17歲槍手搭小黃投案


轉自三立新聞、自由時報報導


新北市土城區四川路某當鋪今上午8時許遭人持槍掃射,槍手非常囂張,在車水馬龍的大街拿出疑似衝鋒槍,對著當鋪大門掃射42槍,影像被民眾拍下。警方表示,槍手在開完槍後搭計程車離開現場,目前已自行至警局投案,警方初步查出槍手為17歲劉姓少年,不排除為黑道糾紛,現正製作筆錄中。

據悉,劉姓少年今上午將衝鋒槍放在後背包中,在大街上隨機攔下計程車,搭到四川路當鋪前時,揹著衝鋒槍大搖大擺下車,慢悠悠走到當鋪門口,接著就是對著鐵捲門一陣掃射,兩個彈匣42發子彈全掃光,接著再慢慢走回計程車上,並指示前往板橋警分局大觀派出所投案。

由於開槍時段是上午8時許至9時左右,四川路又為交通要道,街上車水馬龍,用路人見到當街開槍無不嚇傻眼。可惡的是,劉姓少年竟全程神態自若,如入無人之境,開槍全程遭機車騎士拍下。

本起案件目前由土城、板橋兩警分局共辦,劉姓少年目前在律師陪同下製作筆錄,案情現正釐清中,警方將朝槍砲、恐嚇、毀損等多項罪嫌偵辦 台灣法律規定不得非法持槍,然而我們可以看到槍擊畫面這麼清晰,就發生在新北的土城街頭,對市民而言實在是過於震撼,彷彿電影情節在日常生活中上映。

本事件的嫌犯是未成年人,做案手法是否是主謀特意安排,並經由高人指點,我們無從可知。但我們可以得知的是,法律上是如何去規範的,現在就淺顯易懂的帶你來看時事。


一、年輕人犯重罪,會受到什麼樣的責罰?

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3條)


利用年輕人來知法犯法,企圖逃避司法的制裁。難道法律真的無法可管了嗎?

如果犯重大刑案卻還可以適用少年事件法,仔細思考,是否有點不合理呢?

就此,我們來看看法律上的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移送給檢察官,代表案件將會進入刑事的追訴審判程序,這時就不是適用少年程序了。

白話文來說,就是不再享有特別法對於未成年人之優待,而是直接進入一般程序,比照成年人辦理。


二、自首就可以減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 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8 條第1項:「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依據警方表示,目前查扣到嫌犯1把槍枝、彈匣2個(已無子彈)。這部分是有可能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嫌犯馬上自首,確實有機會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8 條第1項,這樣的操作符合法規的減刑規定,卻是值得我們思考去思考合不合理的。


年輕人一不小心走偏在所難免,為了義氣二個字,情和義、值千金,上刀山、下油鍋又何妨? 對大哥的話唯命是從,殺人放火沒在怕,也許是為了生活的無奈, 為了眼前的短利,拿點微不足道的安家費用,為了養活家人,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所以知法犯法。

少年輕狂愛惹事,浪子總是要回頭,毀了後半輩子的人生清白,

到頭來皆是一場空,想想看真的值得嗎?

出自浪子回頭的律師真心話,若您真的犯下刑案,別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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