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我的孩子不是我的孩子!--婚生否認子女、侵害配偶權
小美與大壯交往了3年最終決定結婚,然而婚姻並不是單純兩人結合,而是兩個家庭的結合,婚後小美與婆婆的婆媳問題嚴重、使兩人婚姻維繫艱難,小美更是不願在與大壯繼續同居,最終兩人再相逢之時,已是簽署離婚協議書之日,縱然令人唏噓,但至少是好聚好散的結局。
不出意外的話,馬上就要出意外了,就在離婚後的一個月,大壯收到戶政事務所的來信,發現小美生下了一名男嬰,並要雙方過去戶政事務所為小孩子的姓氏抽籤!
然而,大壯與小美已經分居許久,更是自分居以來並未有過性行為,大壯這才意識到,原來小美早已與別人發生性行為,現在還生下了孩子,而大壯卻一直以來被蒙在鼓裡!大壯怒火中燒,滿腹疑惑及冤屈:
一、為什麼在戶政系統裡面會被認為是大壯的孩子呢?
二、為什麼戶政機關會通知大壯來抽籤呢?
三、遇到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解決呢?
一、依據《民法》第1062條及第1063條第1項規定: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也就是說,在小朋友出生的時候會回推小朋友的受胎期間,而回推受胎時間若仍是媽媽還有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會被認為是前夫與媽媽的「婚生子女」,而在本案中,出生的孩子是在大壯與小美離婚後的一個月,因此回推孩子的受胎期間是在兩人婚姻關係還存在的期間,因此出生的孩子就被推定為「婚生子女」。
二、依據《民法》第1059條及《戶籍法》第49條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民法》第1059條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戶籍法》第49條
在新生兒出生後,最晚六十日內(參《戶籍法》第48條)要去戶政事務所做出生登記,可能是在小美去戶政機關登記時,因需檢附「子女從姓約定書」,但沒有跟大壯通知,因此戶政機關才會依法通知大壯進行抽籤!
三、我(法律上)的孩子,不是我(事實上)的孩子!
依據《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是有去處理到「血本歸正」的問題!
需要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並檢附相關證據,然而此部分也會有時效限制,建議提起之前尋求專業律師建議,以利相關程序得以圓滿進行!
四、侵害配偶權問題
「侵害配偶權」是指行為人違反了與其配偶身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外遇出軌的行為,破壞了夫妻間互相忠誠的義務,可以被當作侵害配偶權。 現行法律雖然沒有直接規定「配偶權」三個字,但在多數司法實務上,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因此小美在婚姻存續期間內與它人發生性行為並生下小孩屬於侵害配偶權益行為,大壯除了離婚的選擇之外,尚可向小美及小王提出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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