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酒駕?判斷標準為何?
所謂酒後駕駛行為,是指行為人在飲酒後,進行駕駛、控制車輛之行為,也就是讓動力交通工具產生移動結果的行為即屬之。多數判決認為,即使引擎未發動,仍會構成酒駕行為。
所謂動力交通工具,是指由電力或引擎動力作為推力的交通工具,如汽機車、電動車、電動腳踏車,但一般腳踏車並不包括在內。
而酒測值於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分別定有判斷基準。
✩ 刑事責任: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 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酒駕的責任及罰則為何?
✩ 刑事責任: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
普通酒駕行為:未肇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肇事行為: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他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責任: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汽機車所有人之連帶責任:倘係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除依照前開罰鍰處罰,並會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
酒駕累犯者之加重責任: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再犯者,加重罰鍰至新臺幣九萬元,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酒駕有機會爭取不入監服刑嗎?
酒測值達刑法規定標準之酒駕行為人,雖有機會在偵查中以繳納國庫方式獲得緩起訴處分,或在法院取得得易科罰金之判決。
惟因近年來酒駕事件頻繁,其中不乏致人於死之重大事件,為有效遏止酒駕事件之發生,法務部於111年頒布法規命令(111年2月23日檢執甲字第11100017350號函報法務部准予備查後,再以111年4月1日檢執甲字第11100047190號函令各級檢察署遵照辦理)認為只要歷年犯三次酒駕、對公共安全有具體危險、併有重大妨害公務等情節,則不准予易科罰金。惟經考量個案情況,得予易科罰金者,則應送請該署檢察長複核,此即俗稱「酒駕三振條款」!遇到這種情況,建議必須盡快聯繫律師處理,以爭取不入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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