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之優缺點與注意事項
實務上有許多案件(舉凡車禍、詐騙、偷拍、傷害、侮辱等),常會同時涉及刑事及民事問題,然當事人往往最在意的都是求償問題,究竟要採取什麼樣的法律行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權益,也是律師諮詢時的熱門問題,我國法律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之制度設計,簡要說明基本概念如下:
一、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裁判費
1、因財產權而起訴,裁判費之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一)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二)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三)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四)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五)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 (六)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 (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八)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按第一審應徵額,加徵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惟逾10萬元以上者,前述裁判費須再另行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2、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裁判費之計算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14)。(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二、提出時點及方式
1. 提出時點
依刑訴第488條之規定,刑事訴訟起訴後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
2. 提出方式
以書狀為之,提出於刑事法院。
三、優點及缺點
1. 優點
(1) 原則上免徵裁判費
相較於逕行提出民事訴訟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最大優點是免徵裁判費,此部分的實益在涉及生命、身體、健康侵害時尤為明顯(如車禍受重傷、過失致死等),因為請求金額動輒都上百、近千萬,以請求金額為一千萬元為例,一審就須先行繳納十萬元的裁判費(由原告先行負擔、開庭前即收取),法院才會予以實體審理,對於許多民眾而言,毋寧負擔過重。
(2) 可援用刑事訴訟調查之證據、依刑事訴訟認定之事實為據
(3) 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
(4) 請求對象不以刑事被告為限,亦包含其餘依民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ex.僱用人、法定代理人等
2. 缺點
(1) 偵查程序有時耗費過久,影響民事請求之時效
(2) 需依附於檢察官之起訴/允許自訴,若是刑事案件不起訴、自訴駁回,則無法依此程序請求
四、注意事項
1. 時效問題重中之重(五星級的重要問題!)
免徵裁判費對於被害人來說是一大利多,但須注意民事請求之期間,避免因偵查程序遲滯,而罹於請求權時效,最後連一般民事請求都無法提出。
2. 簡易判決處刑書效力同起訴書(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故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亦可提起附帶民事請求。
3. 刑事一審言詞辯論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出附帶民事請求(因此階段不存在可依附之刑事案件)。
4. 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仍為民事訴訟,相關請求之計算仍須援用法律依據、有一定之單據/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綜上,單獨提起民事請求或是依附於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請求各有不同之優缺點,不可一概而論,民眾若有相關疑問,仍建議盡快諮詢律師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才較能夠讓您的權益即時、有效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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