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案例分享

律師好鄰居

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就要關了嗎?淺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俗話有云:「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那麼在法律規範上,針對違法(特別是違反刑法)的人民,是否也有寬容、宥恕或給予改過機會的規定呢?以下先提供一個小案例供大家參考~

 

    阿傑過去因為酒後駕車,曾經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次,現在又因為相同原因再次被判決有期徒刑5個月確定,並且已經收到地檢署檢察官通知應於特定日期前往報到並入監執行,在這種情形下,阿傑是否就確定要進去監獄了呢?

 

    入監服刑除了代表著人身自由受到剝奪外,亦同時會對受刑人的家庭、工作、社交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考量到如果受刑人受法院判決的刑期是相對短期,但在剝奪其人身自由同時,卻可能造成其他重大影響,以至於不利受刑人執行完畢後順利回歸社會,我國刑罰制度設計了一套替代性的處罰,又稱為易刑處分,來避免上面可能存在的弊端。

 

    依照我國刑法第41條規定,上面所稱相對短期的刑期,立法者認定是受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在此情形,受刑人有機會可以以下列方式以換取不用實際進入監獄執行

1.     易科罰金:簡單來說,易科罰金就是用金錢換自由,只要受刑人被判決的罪名最重法定刑是5年以下,然後法院宣判的刑期是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那麼受刑人就有機會向地檢署檢察官聲請以繳納金錢方式取代入監服刑。

2.     易服社會勞動:相較於易科罰金是以金錢換自由,易服社會勞動是以勞力換自由,而不同於易科罰金有最重法定刑5年的限制,易服社會勞動不論受刑人所犯罪名為何,只要法院宣判的刑期是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受刑人就有機會向地檢署檢察官聲請以勞力給付方式取代入監服刑。

 

    至於為什麼上面介紹中,都只說是「有機會」呢?原因在於當法院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後,究竟要以什麼方式來執行這個判決,涉及到刑罰目的(也就是規範所稱「矯正之效」及「維持法秩序」)的達成,這部分立法者是決定交由地檢署檢察官進行專業判斷。也就是說,倘若受刑人是第一次違法被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在大多數情形下,檢察官通常會給予以金錢或勞力給付取代強制受刑人入監,但倘若受刑人已經前科累累,且過去也曾經准予易刑處分,給受刑人改過的機會,但受刑人仍然一再犯罪時,即便此次犯罪判刑是在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檢察官還是可以決定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強制受刑人必須入監完成徒刑的執行,以確保受刑人可以因此得到教訓,警惕其往後的行為。當然,為了避免檢察官有恣意決定的情形,受刑人如果對於檢察官的決定有不服時,其依法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法官來進行最後的認定

 

    因此,在上面的案例中,阿傑因為酒後駕車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個月確定,依上開介紹,阿傑是符合聲請以金錢或勞力給付取代入監服刑的條件,但如果檢察官考量到阿傑過去已經有多次酒後駕車被判刑的紀錄,且也都給予易刑處分的機會,但阿傑還是沒有記取教訓,仍然持續違規,那麼檢察官依法還是可以拒絕阿傑的聲請,要求阿傑在特定時間前往報到,入監執行

 

    最後,若對於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有所疑義,或對於檢察官的決定有所不服,不妨可以詢問專業律師的建議,以爭取自己最大的權利


⚠️若您有相關法律權益問題需要協助

請盡速聯絡律師好鄰居法律諮詢協助

➡️撥打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800-800-905

我們提供您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最專業的刑事律師團隊線上即時協助您

避免錯失黃金訴訟期間

幫您爭取最佳利益!


Comments


LINE-02.png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