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告誡書(告誡處分)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因為跟蹤騷擾防治第4條所規範之告誡書,另一種則是洗錢防制法第22條(舊法為洗錢防制法第15條)所規範之告誡書,不論是哪一種告誡書,只要對於該處分不服,都有救濟管道,本篇將針對洗錢防制所規範之告誡規定向大家說明。
l 為什麼我會拿到告誡書? l 告誡書對我有什麼影響? l 我不服的話,有沒有救濟管道? l 建議 |
(一) 為什麼我會拿到告誡書?
1.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之帳戶、帳號交付、提供給其他人使用,如有違反,就會收到警察機關裁處之「告誡書」。但如果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之情況下,就會排除上述規定之適用。
2. 另就賣帳戶(號)、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號)或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科以刑責。
(二) 告誡書對我有什麼影響?
如果有發生上述狀況時,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5項之規定,收到告誡書之人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會被暫停、限制該帳戶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被關閉,規範重點詳如下述:
1. 受管制的期間,行為人的各個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台幣1萬元,且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受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
2. 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經結清後逕予關閉,且不得開立新帳號。
3. 縱經盡職調查,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賣方客戶,行為人亦不再受有虛擬帳號服務,且於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2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20萬元。
(三) 我不服的話,有沒有救濟管道?
1. 告誡處分是警察機關依法所作出之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被開立告誡處分的人如有不服,要依訴願法規定辦理。
2. 收到告誡書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理由書經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四) 建議作法
由於目前經受騙民眾報警、檢舉後,經調查後發現有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號)之狀況,警察機關即會依法開出告誡書,此時,帳戶就會被凍結,而且要等到拿到不起訴處分後,才有可能被解凍。建議在收到告誡書之後,如果不服該處分,要及時提起訴願,並請專業律師協助幫忙,以維護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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