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Netflix上全網爆紅之影集《馴鹿寶貝》,取材自真實事件,男主角為不得志之喜劇演員唐尼,夜晚在酒吧工作時結識了一名女子瑪莎,卻意外受到瑪莎的長期跟蹤騷擾,在劇中,瑪莎除了日傳八十封以上email予唐尼外,語音訊息、臉書私訊更沒停過,甚至滲透到唐尼的個人私領域生活、朋友圈之中,與幾年前的《安眠書店》頗有異曲同工之妙,著實令人屏息。
影集之所以熱門,是因為愛情的模樣,往往關乎自我形成,而自我認同正是生而為人的無可逃避之課題。以下不談自我、不談愛情,蓋律法的本質即為限制與權利分配,在追求者與被追求者之間,那條線該如何區分呢?
《跟蹤騷擾防治法》
一、立法目的
過去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對於某些特定行為仍有規範不足之虞,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本法於111年6月1日施行。
二、何謂跟蹤騷擾行為?(跟騷法§3)
I.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II.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
由上可知,如對於針對特定人有「反覆、持續性」違反意願並基於「性、性別有關」之目的,從事列舉之八項行為,包括不停傳送line訊息、撥打line電話、盯梢接近他人工作場所等,均可能構成跟蹤騷擾行為(具體情況而須視個案而定);對於與特定人關係密切之人,從事上揭行為,縱使與性、性別無關,亦可能構成跟騷行為;反之,若單純基於債務糾紛、或該行為不具有持續性,則不受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
n 判斷標準(參考臺中地院111年度易字第2216號判決意旨如下)
在具體個案中,若是行為人主觀上基於迷戀、追求未遂、權利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之目的,以電話、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經特定人拒絕後,仍在短時間內高頻率持續撥打電話或傳送訊息,或是在長時間之維度內,多次為相同或類似撥打電話或傳送訊息之舉措,無視或漠視對方主觀上心理之負面感受,使被害人明顯感受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界限之不安或恐懼,且其行為品質需在個案中已具有一定程度,致任何理性第三人立於被害人之立場,均可能會因行為人之行為,被迫重大改變自己原先之行為模式,即構成要件該當(符合跟騷行為)。
三、跟蹤騷擾之責任?
1. 跟騷法§18I: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為告訴乃論之罪,有刑責!)
2. 跟騷法§18II: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攜帶兇器、非告訴乃論,有刑責!)
3. 跟騷法§4:書面告誡(警告一隻,再犯可聲請保護令!)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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