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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律師好鄰居

在網路上公審違法嗎?

在網路上公審竟會導致「這後果」?


在現今資訊流通快速的年代,網路社群媒體的力量近年在社會上往往發揮極大的影響力,若有社會矚目案件發生,常會有鄉民將案件當事人肉搜出來,並將當事人的姓名、照片、住所地、工作地等資訊公布,貼文下方就會引來更多嗜血的群眾留言批評,但如此不理性且未經查證就和其他人一同公審的行為,是否因此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呢?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此可知,擅自於網路上張貼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讓社會大眾一同公審的行為,確實是有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而需要負擔刑責,且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被害人縱使和解撤回告訴,仍會有相對應刑罰的懲罰。另外,若未詳加確認案發的所有過程,擅自發布與事實不符的貼文,造成他人名譽受損的話,也是需要負擔刑事誹謗罪的責任的。且除了以上刑事責任外,當事人亦得按民事侵權行為,請求發布文章或是在文章下方留言的人以金錢賠償名譽權及隱私權受侵害的損失


因此,律師也呼籲發文公審這種私刑正義行為或許痛快人心,但也需要小心事後所需負擔的法律責任,避免因一時的衝動,而付出極大後果,若不慎捲入相關法律糾紛,仍建議先尋求律師協助,讓律師來為您量身定制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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