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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家長氣炸!雲林某國小校長罰跪7童 不服拿掃把開打

  • 作家相片: 律師好鄰居
    律師好鄰居
  • 3月25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雲林虎尾一間國小校長被指控,要7名學童罰跪,其中2名不願意跪,校長竟拿起掃把打人,造成學童手腳頭瘀青,消息傳到家長耳裡氣炸,要求校長調職。
雲林虎尾一間國小校長被指控,要7名學童罰跪,其中2名不願意跪,校長竟拿起掃把打人,造成學童手腳頭瘀青,消息傳到家長耳裡氣炸,要求校長調職。

論教師體罰與法律責任:以雲林某國小校長處罰學生事件為例

近日,雲林某國小發生一起引發社會關注的事件——該校校長因學生掃地未達標準,對七名學童進行處罰,要求他們以掃把打自己的手心,引發家長不滿,並可能涉及法律責任。本文將從教師體罰的合法性、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以及教育體系內的責任機制三方面進行探討。


一、教師體罰的合法性界限

在台灣,教育基本法第8條明確規定:「學校教師對學生之管教應符合教育目的,不得施以體罰。」由此可見,體罰學生本質上已經違反教育法規。此外,教師法第18條亦規定,教師應以「適當方式」管教學生,若涉及體罰,將可能面臨懲戒處分。

不過,實務上仍存在爭議:教師是否能在「管教」的名義下施以輕微懲戒?目前的法律趨勢傾向於「零體罰」,即便是出於教育目的,教師也應採取非暴力方式來維持紀律。因此,該校長要求學生用掃把打手心的行為,很可能已違反上述法規。


二、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1.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教師對學生施以體罰,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 傷害罪(刑法第277條):若學生因體罰導致傷勢,則教師可能成立「傷害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若校長強迫學生以掃把打手心,即便沒有實際傷害,也可能構成「強制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第49條,對兒童施以身體或精神虐待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這意味著,若家長提出告訴,校長可能須面對刑事責任。

2. 行政責任

依據教師法,體罰學生的教師可能面臨教育主管機關的懲戒,例如:

  • 記過、申誡

  • 停職、解聘

此外,若事件影響嚴重,教育部也可能介入調查,甚至撤銷校長的教師資格。

3. 民事責任

若家長認為學生因校長的處罰行為受到傷害或心理創傷,他們可依據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若該行為被認定為違法,校方可能需賠償學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


三、教育體系內的責任與改進方向

這起事件反映出學校管理與教育方式的問題,值得進一步檢討:

  1. 教師體罰觀念未完全消除:儘管「零體罰」政策已施行多年,部分教師仍認為「輕微懲戒」是維持紀律的必要手段。教育單位應強化教師的法律與教育專業訓練,確保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2. 申訴管道與監督機制不足:許多家長對於教師體罰事件常感無助,學校應建立有效的申訴機制,讓學生與家長能夠適時反映問題,避免教師濫用權力。

  3. 正向管教的推廣:國際上許多國家已採用「正向管教」(Positive Discipline),以鼓勵與引導方式取代體罰,政府應進一步推廣此類教育方式,確保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


結論

本案中的校長處罰學生的行為,可能違反教育基本法教師法,並涉及刑法的傷害罪或強制罪,以及兒少法的相關規定。從法律角度來看,教師應該避免任何形式的體罰,並採取更符合現代教育理念的方式來管教學生,若是遇到校園暴力或霸凌事件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保護我們的寶貝兒女的法律權益。

這起事件不僅是個案,也反映出台灣教育體系在學生管教方面仍需進一步改革。唯有透過法律的落實、教師觀念的調整,以及正向教育方式的推動,才能真正實現「零體罰」的教育環境,讓學生在安全、尊重的氛圍中成長學習。


暴力案件請撥打:110

反校園霸凌專線:1953

反職場霸凌專線: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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