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案例分享

怎麼會被告?我們是兩情相悅的—淺談與未成年人性交

  • 作家相片: 律師好鄰居
    律師好鄰居
  • 2024年10月9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已更新:2月18日

十九歲的阿偉擁有一張好看的臉,個性貼心又幽默,興趣是鍛鍊身材及打球;國中二年級的小喬十分水靈,擁有眾多追求者,個性坦率可愛、打扮成熟,興趣是聊天及玩手遊,二人年紀相去不遠,在交友軟體上結識後一拍即合、愛得火熱,隨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當小喬告訴阿偉:「寶貝我想要…」,阿偉沒有拒絕,甚至再問小喬:「真的嗎?」,小喬肯定的眼神及回應讓阿偉鬆懈了不少。幾次之後,阿偉發現小喬開始變得有些冷淡,擔心小喬是不是另尋新歡了,直到阿偉收到了警局的傳票…。


這樣的故事並不陌生,阿偉究竟做錯了什麼?要面臨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一般來說律師收到妨害性自主案件,會先大致確認幾個簡要的問題如下(詳細問題應視個案有所不同):

1.      二人發生行為的程度為何(即是否符合刑法上性交之定義)?

2.      二人發生性行為的過程是否合意?

3.      二人發生性行為的過程是否有意識不清、意識瑕疵之情況,如飲酒、服藥等相類似之情形?

4.      如為合意,二人發生性行為年紀分別為何?

5.      如為強制,實施之手段如何,人數、有無攜帶凶器等等?

6.      有無拍攝性影像?若有,是否有外流?

7.      有無給予對價?


以上述案例而言,本案關鍵在於小喬的真實年紀為何?而阿偉主觀上所認知之小喬年紀為何?決定應適用刑法第227條第1項或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名,如為前者(即與未滿十四歲女子合意性交罪),則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屬於「強制辯護」案件,依法須有律師協助,在我國刑法典中可謂是相對嚴重的案件,絕不可輕忽!

刑法第227條

I.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V.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V.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結果大概會有以下幾種情況(僅試舉數例):

情況一、無庸置疑的明知

行為時,小喬真實年紀未滿14歲,且阿偉也清楚知悉小喬未滿14歲(ex.知道出生年、月、日、小喬僅為國小生等)→論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

情況二、不確定對方的年紀

行為時,小喬真實年紀未滿14歲,但阿偉不太確定小喬是否已經滿14歲(ex.知道就讀學校、就讀國中,小喬並未告知出生年月日及年紀等),一般而言,國中一年級為13歲、國中二年級為14歲,國中三年級則為15歲,而阿偉與小喬透過網路認識、並非深交,小喬亦未明確告知自己之年紀,阿偉與一就讀國中之少女發生性行為,應具有較高之注意義務,倘阿偉絲毫未對小喬之年齡加以查證、確認,仍執意發生性行為,其有預見小喬為未滿14歲之人,與之性交會評價具有不確定故意→論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

情況三、對方告知為已滿14歲、15歲

行為時,小喬真實年紀未滿14歲,但小喬告訴阿偉自己已經15歲,阿偉並無繼續追問,阿偉主觀上聽信小喬的說法而誤認小喬為滿14歲之人,應有理由→論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

同前所述,刑法第227條第1項與未滿14歲之男女合意性交罪,是屬於法定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屬於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為強制辯護,並非繳繳錢就能免於牢獄之災,如涉此類案件,盡速委任專業律師處理以維權益!


⚠️若您有相關法律權益問題需要協助

請盡速聯絡律師好鄰居法律諮詢協助

➡️撥打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800 800 905

我們提供您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最專業的刑事律師團隊線上即時協助您

避免錯失黃金訴訟期間

幫您爭取最佳利益!



Comments


LINE-02.png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