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小玉」濫用電腦軟體以人工智慧圖像合成技術(深偽Deepfake技術),將知名女性政治人物、網紅圖像或影片,合成及偽造擬真性極高、真假難辨之猥褻影片,於網路社團中兜售牟取暴利,於110年經臺灣新北地方地檢署起訴後,日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判刑5年。
縱然「小玉」已經受到司法制裁,然而受限於當時法規限制,僅得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罪責論以輕罪,朝野驚覺當時法規無法有效制裁,因而催生增訂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依據修正後、現行刑法:
第319-1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9-2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9-3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9-4條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此次法規修正主要著墨於「性影像」的部分,無論是「未經同意拍攝性影像」、「未經同意重製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還是「以科技方法製作不實性影像」等,均屬於現行刑法中所規範的犯罪行為。
然而,被害人的性影像一旦流傳至網路上,即可能被儲存在陌生人的硬碟裡、私下群組間流傳或甚至重新上傳至色情網站,無法被完全回收,足以造成被害人一輩子的惡夢或陰影。
筆者不反對拍攝兩人世界溫存的影片或是照片,然而究竟是單方面為了自己的快感?還是兩人均同意且知情這個過程中是被記錄的?重點還是在於伴侶之間相互尊重,取得彼此的同意!除了需要注意「拍攝」要取得彼此的同意,若有「上傳到網站」、「提供給他人觀覽」等也是需要彼此的同意,切勿因為好玩、有趣或甚至基於非和平分手後的報復心態,任意提供或上傳性影像!
若有發現自身性影像未經本人同意外流至色情網站或群組上之情形;或未經本人同意偷拍性影像等,請先保持冷靜,先行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協助、保存相關證據,同時向「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申訴,避免損害持續擴大!需一併注意的是,未經同意拍攝性影像(刑法第319條-1)或未經同意散布、提供他人觀覽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3)等情形,是有告訴期間六個月的規定,因此如有損及自身權益之疑慮,一定要儘速處理,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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