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案例分享

律師好鄰居

我可以拒絕扶養父親嗎?免除扶養義務、減輕扶養義務


我可以拒絕扶養父親嗎?-扶養義務、免除扶養義務、減輕扶養義務-

 

小華的父親自小即與母親離婚,雖然父母約定好為共同親權,但小華的成長過程中從未見過父親,不論是小華的學費、生活開銷,都是由母親一肩扛起,僅耳聞父親總是在外賭博,對小華的事情一概不聞不問,就連小華的幼稚園、國中小、高中、大學畢業典禮,也從未見過父親出席參與。小華大學畢業後即出社會工作賺錢,父親此時卻突然出現,稱自己已破產,要求小華應負起扶養義務,小華心裡十分不平衡,卻又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好向律師求助⋯⋯

 

  • 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之法律依據

 

民法第1114條第1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民法第 1115 條第1項第1款:「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與子女間互相負有扶養的義務,而子女即為父母得要求為扶養之第一順位。

 

  • 父母要求子女扶養之要件

 

第 1117 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原則上,得要求他人扶養的前提要件為「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且「不具有謀生能力」。但若扶養之人為父母(即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僅需符合「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要件即可依法要求子女扶養。

 

  • 子女得減輕或免除對父母扶養義務之例外情形

 

第 1118 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原則上,若因為扶養他人,導致財產不足以維持自己生活時,得免除扶養該人之義務。但若扶養之人為父母,就算財產不足,亦僅能減輕扶養之程度,而無法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第 1118-1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前述條文中,子女似乎需無條件地扶養父母,但並非所有家庭都是圓滿的,社會上仍有許多像小華一樣,自小沒有見過父或母的子女存在,或甚至有些子女從小遭到父或母的肢體虐待,倘要求子女再對父母負擔完全之扶養義務,顯有違事理之衡平,故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為能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立法者於民國99年新增民法第1118-1條規定,賦予法院得依個案調整減輕扶養義務。於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缺失情節重大時,如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係強人所難,故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在上述案例中,父親在小華成年前,正值青年而有工作能力,應有正常收入,依法自應對小華負有扶養義務,卻因耽於賭癮,而從未探視過小華,甚至未曾給予扶養費,致小華成長過程中從未受父愛照拂,備感艱辛,堪認小華父親乃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小華之義務,情節堪稱重大,況且小華與父親長年沒有聯繫,情感嚴重疏離,如繼續要求小華負擔對父親之扶養義務,顯有失公平,於此情形下,律師將會建議小華直接向法院提起免除扶養義務之訴,以避免日後父親繼續糾纏不清


⚠️若您有相關法律權益問題需要協助

請盡速聯絡律師好鄰居法律諮詢協助

➡️撥打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800 800 905

我們提供您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最專業的刑事律師團隊線上即時協助您

避免錯失黃金訴訟期間

幫您爭取最佳利益!



Commentaires


LINE-02.png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