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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律師好鄰居

我獲得不起訴處分了,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

✩我獲得不起訴處分了,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


訴訟中常常聽到被告反駁告訴人的指控時,脫口而出「亂告」、「誣告」等辭彙,且在獲得不起訴處分時,告訴人反被提起刑事誣告告訴。律師在諮詢民眾的過程,也很常被問到能否反告對方誣告。然而,刑事誣告罪真的有想像中那麼好成立嗎?


✩何謂「誣告罪」


所謂「誣告」,是指個人濫用司法資源,將「提告」作為私人復仇、報仇之手段,干擾司法機關正常運作,以影響司法之公正性。刑法誣告罪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司法資源及公正,其主要保護法益則為國家審判權之正確行使。


✩「誣告罪」構成要件


✩  限於「刑事」、「懲戒」糾紛案件,而會讓被告面臨刑罰:須是向有權接受申告,並啟動刑事程序之公務人員提出告訴之案件,才會涉及誣告成立與否,所以若是以虛構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也不會構成誣告罪。


✩   提告的事實為「憑空捏造、虛構」者:亦即提出之告訴毫無根據,且是以虛構、捏造、從未發生過的事實為之。如果僅是因證據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但提告的事實確實發生過,則不構成誣告罪。


✩  須是「故意」提告陷害他人:提告人虛構、捏造事實提起告訴,以達成陷害他人受到刑事懲處的目的,即屬「故意」。


✩「誣告罪」其他構成重點


✩  為非告訴乃論罪。


✩   即使提告人事後撤回告訴,但因故意虛構的事實已被受理,故仍會成立誣告罪。


✩「誣告罪」的種類


✩  「普通誣告罪」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   「加重誣告罪」刑法第170條:「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未指名犯人之誣告罪」刑法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如果被反告「誣告罪」怎麼辦?


首先,必須提出支持提告事實存在之基礎及證據。其次,是要向檢察官、法官解釋先前合理懷疑被告存在犯罪行為之依據,其中要注意提出的證據與陳述間不能有矛盾之情形,雖然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嚴格,但也並非以「誤解」、「誤會」等藉口就能開脫,如果不知道如何為自己辯護,建議趕緊委任律師討論對策!


✩延伸相關案例


新竹市長高虹安於選舉期間遭爆抄襲博士論文之爭議,一名旅美教授因此遭高虹安提告誹謗,嗣後該旅美教授因獲不起訴處分而反對高虹安提起誣告的自訴,台北地方法院於本月21日判決高虹安誣告成立,並處以10月有期徒刑。


法官認為,高虹安明知博士論文有抄襲其餘資策會任職期間,和另兩名同事及指導教授合著的期刊論文,卻在該旅美教授於網路上發文質疑時,擔心對選舉不利,選擇對旅美教授提告誹謗,並指摘該旅美教授「所述不實、扭曲事實經過」,以嚇阻各界繼續討論、批評其博士論文抄襲之爭議,此外,高虹安在提起前案之誹謗告訴時,不是以原始版本的博士論文作為證據,反而是以後來增補謝詞之版本作為證據,因此認定高虹安的提告是基於虛構事實,且具有故意使該旅美教授受到刑事懲處之意圖。


自此案例可知,誣告罪的主要處罰對象在於虛耗偵查資源、妨害司法權行使之人,雖然人人都有提告的權利,但在提告前還是要再三思量,或是將案件交給律師評估,避免自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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