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有人聽說過,「一審一年,二審二年,三審三年」,這句話可以說是我國訴訟案件的寫照,而其意義代表著一個訴訟案件從起訴到獲得法院判決,可能需要的時間長達數年之久。然而,所需耗時越久,代表債務人有更多的時間可以脫產,則債權人於制度上是否有比較快速的方式可以獲得司法程序上的權利保障呢?以下本篇為您介紹我國民事訴訟法制上的「支付命令」制度。
「支付命令」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制上的督促程序,白話而言,就是催促債務人盡快清償債務,此程序從提出聲請到法院核發命令通常僅需要耗時約1至2個月左右,此相較於提起訴訟,可說是具備相當省時的優勢。而在我國現行實務上,最常見的支付命令是應用在關於金錢的給付,也就是說,如果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內容是金錢(例如:給付租金、清償借款等),且債權人又希望盡快透過司法制度保障權利的話,債權人即可利用支付命令制度,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法院核發公文命令債務人給付金錢。而此程序對於債權人的另一個好處是,不論請求的金額為何,都只需要支付500元的聲請費用,此相較於提起訴訟要按照請求數額,按比例支付最低1000元的裁判費而言,可說是節省相當的程序成本。最後,如果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卻還是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為取償。
從以上時間、金錢成本及執行力面向,支付命令似乎是一個非常便利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的方式,但這會不會因此受到濫用,使實際上沒有積欠債務的人卻因為他人濫用制度,使法院錯誤核發命令,承擔莫須有的債務呢?這部分在法制上也設有以下的把關方式:
第一,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債權人於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需要說明基於什麼樣的原因事實而在法律上得以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而此部分需要提出證據供法院初步審核債務人是否確實可能存在積欠債務的情形,倘若提出的證據不足,則法院應拒絕核發支付命令。
第二, 針對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收受後如果認為支付命令內容有問題,可以在20日內不附任何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而支付命令一旦經債務人異議,債權人即無法以此為依據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一切都需回歸訴訟程序,由法院開庭針對債務人是否積欠債務進行完全、實質地認定及裁判。而債權人此時也必須補足依法應繳納的裁判費,法院才會繼續進行審理。
第三, 倘若債務人因為任何理由,不及於收受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但仍認為其在法律上無需負擔支付命令所載的債務時,相較於前面第二點應由債權人支付裁判費由法院進行審理,此時則相反地應由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並給付裁判費,由法院審理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存在。
從以上簡要介紹可知,支付命令在冗長的訴訟程序中,確實是一個十分便利保障權利的制度,債權人得好好加以利用。而收到支付命令的人民也不需要過度擔心,倘若認為根本不存在此筆債務,或對於支付命令不服,都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或者即便錯過時間,也都還是有相關的補救方式得以進行。倘若對於如何聲請支付命令或收受支付命令後應該如何應對仍有疑義,建議不妨向專業的律師尋求協助,此對於債權人而言可以提高聲請的成功機率外,對於債務人而言亦可以盡快進行精準分析而評估相關的訴訟風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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