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國中發生駭人的社會矚目案件,某國中生因不滿一名其他班上之國中生,遂以彈簧刀等刀械刺向他人頸部,造成該名同學於隔日不治死亡,引起社會一片譁然,使人不禁想問,是否只要行為人是處於未成年人之階段,而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就不用使行為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
在本件案例事實中,該名以刀械刺向他人的國中生,顯然是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致死罪、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同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等罪,上開罪名都是屬於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甚至似乎有判處死刑的可能,但由刑法第63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規定,該名國中生因為係屬於未成年人,雖然會移往地檢署做偵辦,但按法條規定少年是不會被法院判處死刑,就算判處無期徒刑已可以在服刑七年後聲請假釋,以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教育少年並保障少年自我成長之目的。
雖然說本件少年犯罪事件最終的結果,該名少年可能不會被判處死刑,但是因為其犯罪行為已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不論適用刑法何種罪名皆屬重罪,而依法需要入監服刑,除了造成年紀輕輕就有相關前科紀錄,在人生最精華的階段需要入監服刑而無法與其他同儕相處,將造成無法許多無法挽回的遺憾,因此就算是未成年人,也切勿心存僥倖,誤觸法網。
法律常識應從小學起,與人若有糾紛,應當採用聰明的手段處理,例如可以蒐集證據、人證物證、錄音錄影來保護自己,尋求師長、家長或律師的協助,切莫逞兇鬥狠,以免再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行事前請仔細想想為了這種人斷送自己的人生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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