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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之現行規範及罰則


淺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之現行規範及罰則


去年知名藝人遭數名被害人指控性侵、強制猥褻等罪嫌,後又遭控持有購自偷拍論壇「創意私房」共「7部」未成年少女偷拍影片,而遭起訴。近日台北市某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竟涉嫌性侵園內女童,檢警更在男子電腦裡查獲高達「600多部」犯罪性影像,連續兩起兒童性剝削案件震驚台灣社會,更讓人對兒少權益之保護疑慮重重,本文將針對現行對於兒少性剝削之現行法律及新修法方向進行介紹


有鑒於數位科技迅速發展,被害人性影像一經散佈,即可能造成被害人無法抹滅之心理傷害、陰影,為保障性犯罪案件被害人之權益,2022年3月增修性暴力防制四法,包括「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其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主要是為了保障兒童或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其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該法規範之犯罪行為包括: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前言提及知名藝人購買未成年少女之偷拍影片,即屬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9條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另幼兒園園長之子涉嫌性侵園內未滿14歲女童,則係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其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其拍攝女童性影像之行為,則係涉犯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之「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罪」,在違反兒少意願之情形下,該罪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最新!兒少性剝削條例三讀修正通過部分條文!

 

113年7月12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兒少性剝削條例之部分條文如下: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增列「無故重製罪」,並針對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罰金刑,自得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修正為得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另三讀通過納入「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而原規範於第39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則將法定刑提高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


延伸討論!能否公開兒少性犯罪案件之加害人身分或資訊,進一步防免再犯?


依照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兒少身分之資訊,換言之,媒體為避免觸法,不敢任意揭露任何可以指認出兒少之細節。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之情形下,加害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等資訊不僅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範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9條亦有明定加害人之基本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許多民眾認為此部分法律無形中變成加害人之保護傘,並強調應在不影響兒少隱私,而能兼顧民眾知的權益前提下進行修法。


現代網際網路發展盛行,許多不肖集團透過色情網站、論壇平台等方式,招募會員並不法販售偷拍影片,不論遭偷拍者是否成年,購買、下載或轉發之行為均可能觸法,奉勸各位切勿心存僥倖,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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