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姍姍模糊的印象當中,她有一個幾乎不跟家庭互動的爸爸,這個爸爸每天都醉醺醺的回家,整天遊手好閒不做任何家事,錢花完了就跟媽媽開口要錢,如果不如他的意思,就對全家的人拳打腳踢,媽媽最終忍受不了爸爸的暴力,在姍姍五歲的時候離了婚,自此爸爸就音訊全無,也沒有人知道他過得怎麼樣。
沒想到姍姍卻在25歲生日的當天,接獲社會局的來電,說爸爸因為中風而倒臥路邊已經成為植物人,並安置在療養中心,請姍姍要出面處理安置費用,姍姍對此相當氣憤難平,爸爸從小棄她和媽媽於不顧,現在竟要求負擔他晚年龐大的生活費用,無奈下僅得透過法律程序來做解決。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和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由上面的民法規定就可以知道說,父母從小對於子女有無正當理由扶養義務,或是對於子女及配偶有身體和精神上的侵害行為,倘父母日後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需要子女支付扶養費的時候,子女就可以對於父母提起一個免除扶養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免除子女對於父母得扶養義務。
在姍姍的案例當中,爸爸確實從小就沒有正當理由棄老婆及子女不顧,甚至還對於家庭成員有暴力行為,所以姍姍可以請求法院免除她對於爸爸的扶養義務,避免爸爸有龐大的醫療費用需要支付,日後會壓垮姍姍的經濟,另外也可以委任律師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讓法律上的主張更為全面。
否則一般法院對於請求扶養費的認知判決都是要支付扶養費的,俗話說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小時候父母扶養我們,長大後我們扶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如果只是和父母個性不合或是小吵小鬧的行為,一樣得負擔扶養費,只是付多付少的問題而己,仔細想想,若連我們自己也不願意扶養父母的話,可能就會變成遊民或是餓死街頭了,若是經濟能力不足,也可以向法院請求減少扶養費的支付,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都可以聯絡我們來諮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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