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社會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時,除了爭論死刑與否外,大家討論最多的就是法院到底有沒有要收押被告,如果最後法院裁定交保,許多人立即提出質疑說被告殺了人怎麼還不用關?都殺了人還把他放出來不就都抓不到他了?把人放出來是不是就會跑去滅證了?由此可見,大家對於法院如何判斷是否需要羈押仍有相當大的疑問。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由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讓我們可以知道,在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有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或是說涉犯重罪並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前面兩種可能時,法官才能裁定將被告收押。另外,在大法官解釋第665號作成後,法院的羈押裁定,已經不能再單以重罪作為唯一理由,否則將有可能違背當初設立羈押制度的目的。
換言之,法院是否能羈押被告,須受到許多羈押的要件限制,並不是說被告有涉犯重罪就可以裁定將他羈押,否則羈押的制度將成為刑罰的預先執行,而有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的可能。因此法院若未將被告予以羈押,只是認為被告沒有羈押的原因或是能透過交保的手段約束被告,將來若被告仍然被法院認定有罪時,還是須要入監服刑,而不是說都不用受到懲罰。
雖然說在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時候,法院並不是一律都會將被告收押,但因「案重初供」往往影響日後訴訟的發展,故建議被告偵查階段時仍應尋求律師專業的協助,而不是等判刑不公才來找律師,可能就比較晚了一點,案發後是所有處理及蒐證的黃金時間,若此時能獲得專業律師的協助,比較能保障我們的法律訴訟權益,為了避免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本事務所提供民眾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請善加利用,願您能爭取有利判決,平安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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