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芬與老公結婚5年,近期發現老公行蹤可疑,有時看著手機傻笑、有時鬼鬼祟祟地到四下無人的地方接聽電話,且平時根本毋需加班的他,最近竟時常藉口加班到深夜才返家。某日晚上,小芬看見老公的手機跳出多則訊息通知,竟是一名為「小雨」的女子傳來的訊息,小雨不僅稱老公「親愛的」、「寶貝」,訊息甚至出現極度鹹濕的內容,小芬這時才確定老公早已外遇的事實,傷心難過之際,當然也想知道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一、小芬可以如何保障自身法律上權益?
首先,若握有配偶與小三偷情的證據,即能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之訴訟,要求民事之損害賠償。
所謂「配偶權」,是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大多數法院承認「配偶權」此種概念,並認為若有人刻意破壞此權利義務關係,即屬侵害配偶權。
又侵害配偶權並不僅限於「性行為」,若配偶與小三的互動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的一般社交行為」,且「其程度已非社會上一般人所能容忍」,並「足以破壞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即屬侵害配偶權之一種態樣,故前述案例中,老公與小雨之對話內頻繁出現親暱字眼、鹹濕對話,小芬即能據此同時對二人或其中一人要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此外,若認為二人因此已無繼續婚姻之可能,亦能同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小芬若欲提起上開訴訟,她該準備哪些證據,又該如何進行蒐證工作?
不論係配偶與小三的通姦、不正常往來行為的錄音、錄影資料,抑或對話紀錄,均能作為民事侵害配偶權或離婚訴訟中有力的證據,然問題在於:
1. 小芬能否偷拍、偷錄老公手機裡的訊息呢?
若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將其手機解鎖後偷拍手機內的訊息或轉傳訊息予自己,因該訊息仍屬於配偶之個人隱私,此時即有可能面臨刑法妨害秘密罪或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法律責任。
*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小芬能否將偷拍來的對話紀錄,用作為訴訟上的證據呢?
在刑法通姦罪已除罪之現狀下,配偶外遇僅能透過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之訴訟,來要求配偶或小三為民事賠償,大多數法院即認為,不同於一般人,共同生活夫妻間的隱私期待較低,偷拍手機內之對話紀錄,若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縱然會侵害到配偶的隱私或秘密通訊權,然與正宮所欲維護的婚姻家庭權益及訴訟權兩相衡量下,通常仍會允許於民事訴訟中使用此種證據。
*然要特別注意者在於,配偶仍有權利提起前述刑事告訴!
對於刑事部份可以提告和誘配偶罪,和誘「有配偶之人」,依照刑法第240條第2項的規定,必須是以對於有配偶之人,引誘其脫離家庭,而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其要件。 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必以出於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實施引誘,將有配偶而尚未脫離家庭之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始足當之。
三、結語
訴訟中最重要的當然是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但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須注意取得證據的合法性,畢竟每個人都有提告的權利,縱然做錯事的是對方,也要盡量避免貿然行事而吃上刑事官司之可能。如果真的有蒐證的需求,卻不知道該如何進行,此時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會透過分析各個案件的異同、預測案件的發展等,來提供當事人適當的蒐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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