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流的淚是結婚前腦子進的水—判決離婚交戰手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篇)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探討:
常言道,婚姻是愛情的墳墓,結婚登記是一瞬間念頭的事,但離婚登記可能是一年以上的事;婚姻裡的柴米油鹽醬醋茶都可能成為各奔東西的最後一根稻草,如果能好聚好散,兩人談好就好,大家各自奔向人生的第二春,祝福彼此,但凡一方不願意討論,只能倚靠法院介入婚姻關係,解決雙方爭議…
通常請求判決離婚案件,法院會先進行調解,讓雙方對於離婚一事再審視思考一遍,是否確定要離婚、是否有可能和好的機會,倘若不成立,則會進入到訴訟程序。
其中大家最會糾結,不願意讓步的課題之一:剩餘財產分配
依照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簡單舉個例子說明:
小明、小美結婚後,各有累積100萬及200萬之存款,其中小明與小美為了買房也各借50萬元,小明如果想跟小美離婚,誰可以請求剩餘財產之差額呢?
答案:小明可向小美請求5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差額
計算式:
小明婚後財產(100-50)=50【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債務】
小美婚後財產(200-50)=150【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債務】
剩餘財產之差額(150-50)=100;平均分配(100/2)=50
然而,理想很飽滿,現實很骨感,實際上大家對於「是否為婚後財產」、「是否為婚姻存續之債務」,以及「是否應該平均分配」一事,各有各的立場,有些可能是婚姻關係中對方贈與給他方的、有些是家人於婚姻關係存續間借名登記在夫/妻名下的、或是婚姻關係買進的預售屋,提出離婚後才蓋好交屋等族繁不及備載,各項千奇百怪的情形都會讓這一個看似簡單的議題複雜化,因此如何主張為對方名下的婚後財產,以及我方如何不被主張為婚後財產的部份,則倚靠手中持有相關資料,並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如何進行。
在婚姻關係中跌跤了沒有關係,但還是要好好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人財兩失,建議採取行動之前先尋求專業建議,為自己爭取先機外,也讓後續程序得以圓滿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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