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商機無限大,無論是知名平台上之自營賣場、PTT代購版、知名日韓連線等,代購需求及交易無所不在,本文中,筆者將交代專業代購及個人代購之區別,亦會說明代購是否適用七日鑑賞期,試述如下:
一、代購是什麼?專業代購跟幫親友代購有差嗎?
代購即代理他人購買商品,本質上屬於服務之一種。專業代購是以此作為營業之人,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屬於企業經營者,自有消保法之適用;至於幫親友代購,則屬常見之購物行為,若是交易頻率不高,則非消保法所規範之範疇。
二、專業代購商品消費者可以主張七天鑑賞期嗎?商家可否特約排除?
消保法第19條
I.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V.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所謂通訊交易,指的是以廣播、電視、雜誌、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式,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時與企業經營者訂立之契約,舉凡網購、郵購、電台買賣,均屬於此(實體店面交易不適用)。此一設計屬「猶豫期間」,蓋消費者未實際接觸過商品或服務,僅憑業者之說明、個人想像而選購,難免會有不合用之可能,為確保消費者權益,訂有此條規定,即俗稱之「七日鑑賞期」,且為避免業者特約排除而架空保護消費者之立法意旨,另訂有約定無效之規定,故若業者單方以公告或其他方式表明,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而未敘及合理例外時,此約定應不生效力。
又可主張不適用通訊交易之「合理例外」為何?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以下為經業者告知,可排除「七日鑑賞期」之類型:
n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商品本身性質使然)
n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專屬性、轉讓不易,排除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
n 報紙、期刊或雜誌。(時效性考量)
n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商品內容易於複製)
n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n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衛生考量)
n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涉及國際同業合作關係)
業者不得單方以定型化契約之方式,排除消保法第19條通訊交易解除權之規定已如前述,回歸本文之重點,代購業者是否符合「合理例外」之情事,屬於「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而可以排除七天鑑賞期之適用?
依消基會之見解,代購業者應先於賣場公告、商品介紹、交易過程中明確標示為「代購商品」,不可事後方以代購為由迴避七日鑑賞期之要求拒絕退貨,且為確保代購之真實性,代購業者須出示購買憑證,以證自己是因消費者之個人需求下單後而為購買,而非業者既有之庫存、轉售,其更主張除了「不限範圍」之代購服務外,原則上若是限於「型錄內商品」始提供代購服務者,均應適用通訊交易之規定,而非屬於客製化給付,消費者若是對商品不滿意,得於七日內行使解除權。[1]
部分司法實務見解[2]亦支持前開消基會之見解,認為若是基於代購業者所提供之選擇作為討論基礎,消費者依個人喜好而選擇,並非屬於「量身打造」即「非客製化給付」,故不屬於合理例外,消費者自得行使通訊交易之解除權。又按當事人就主張有利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民訴第277條定有明文,故代購業者若要主張合理例外,則需提出相關交易資訊以證確實為客製化給付,方能排除消保法第19條解除權之適用。[3]
三、結論探討
現今網路發達、疫情解封,代購已然是日常之交易行為,爭議自然所在多有。依前述,個人偶爾替親友代購,非屬營業行為,故無特別法消保法之適用,惟仍有民法相關規定可資援用;就專業代購部分,因消費者未能即時檢視商品而訂購,屬消保法第19條規範之「通訊交易」,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理性消費,特給予七日鑑賞期(得不附理由退貨),依前開消基會及司法實務之見解,除非代購業者有事先告知代購性質、舉證確實係依消費者指示下單而非既有庫存、或有其他「量身打造」之情事/合理例外之事由,否則消費者應享有通訊交易之解除權!
(上述意見純為法律分析,不代表任何個案立場)
[1] 資料來源:真代購? 假代購? 不肖業者濫用法規 消費權益大打折扣(最後閱讀時間:2023/7/16 20:30) [2] 參考高等法院111消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3] 參考新北地院111重小字29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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