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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律師好鄰居

補習班名師姦誘?父母可以提告嗎?



對於性侵案件給予民眾專業建議:

壹: 台北市某知名補習班陳姓老師補校老師,於補習班教書時,認識名為小湯的可愛女學生,於是陳老師開始藉由加強複習的理由,讓小湯於下課後獨自留在自己的辦公室,幾次以後,陳老師開始對小湯說「妳好可愛」、「我好喜歡妳」等花言巧語擄獲小湯的心,並贈送小湯很多禮物,讓小湯以為陳老師真的很喜歡她,想要當陳老師的女朋友。後來陳老師某天下課將小湯帶去汽車旅館,並與小湯發生性關係。最後小湯發現陳老師不只對她做上面的行為,其他多位女學生跟她有相同經歷,她們同樣被陳老師帶去汽車旅館並發生性關係,小湯將此事告知父母,父母始驚覺女兒被性侵,因此向陳老師提告。


貳: 依照我國刑法第227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三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幼童身心健全發展,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以下的人還處於身心靈發展階段,如果過早接觸性行為會對其身心健全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參: 所以如果當時陳老師與小湯發生性行為時,小湯年紀為16歲以上,原則上陳老師的行為不會構成犯罪,即陳老師在道德上可能值得非難,但卻不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的犯罪,但若小湯與陳老師發生性行為之年紀為16歲以下,則陳老師已觸犯刑法第227條規定,將受刑事責任之處罰,且該條之刑度相當的重。


肆: 最後,最新發布新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於今年的2月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其中第3章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專章,於7月1日也正式生效,這個命令可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及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所以依照最新之法律規定,為保護被害人安全及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法院得核發犯罪被人保護命令,禁止陳老師與小湯接觸、騷擾,並保持一定距離。父母亦得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幫助,以免讓狼師逍遙法外,也避免有下一個受害者!


衛服部己有相關宣導:性侵害不是性,而是暴力;只要「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式發生性行為,都算是性侵害,就算是兩情相悅,但有一方未滿16歲,也是性侵害。當您遭受性侵害,可以直撥「113」24小時保護專線。

若有法律、權益問題可以聯絡專業律師諮詢協助,本單位有提供民眾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請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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