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行為、撤銷贈與!?讓專業律師協助您了解探討吧!
成語「覆水難收」是在形容已經潑出去的水是很難收回的,那如果是送出去的東西,有辦法要回來嗎?
以下先簡單看一個真實案例:
前些日子有位老翁將名下的房地送給兒子,但同時要求兒子必須要讓長輩在房子裡住到百年之後,並且要孝敬父母,同時也要負責祭拜家中的祖先。但是兒子在繼承房地後,除了要長輩搬離開房子,也長期沒有回家祭拜祖先,老翁一氣之下便向法院提告要求兒子將房地返還。而法院在審酌老翁與兒子的對話內容後,也判定兒子應該將房地返還給老翁。
從上面的案例來看,是不是代表著送出去的東西,其實是可以跟對方要回來的呢?那這樣以後人家送的東西,是不是也可能隨時被要回去呢?
其實,「送」在法律上叫做贈與(送東西的人叫贈與人,收東西的人叫受贈人,送的東西叫贈與物),而依我國民法規定,原則上贈與人即便已經跟受贈人說要將某樣物品贈與給受贈人,但只要贈與人還沒將東西交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都是可以無條件反悔而拒絕交付物品(法律上稱為「撤銷贈與」,當然還是有例外的規定)。然而,只要贈與人將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後,贈與人原則上就無法反悔要求受贈人將贈與物返還,這也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安定性,避免受贈人取得贈與物後,因為擔心贈與人隨時撤銷贈與,而無法自由使用贈與物。
當然,在法律上,有原則通常就有例外,而在贈與人將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後,例外可以撤銷贈與,要求受贈人將贈與物返還的理由,有三種情形:第一,贈與人贈與物品給受贈人時,有要求受贈人應該履行某特定的義務(法律上稱為「附負擔之贈與」),但受贈人不履行時;第二,受贈人於取得贈與物後,對贈與人或特定人有故意為刑法所處罰之行為時(例如:故意傷害贈與人);第三,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
以上三種情形,第二、三種主要是從道德層面出發,第一種則是因為受贈人違反了贈與人贈與時所課予的義務,因此在法律上特別例外賦予贈與人有撤銷贈與的權利。
在了解法律上的規定後,回到前面所說的案例可知,當老翁將名下的房地贈與給兒子後,原則上是不能撤銷贈與,要求兒子返還的,但是因為在贈與當時,老翁有要求兒子在取得房地後,要讓長輩居住到百年之後,也要孝敬父母,並負責祭拜祖先,而這些內容就使得這個贈與成為附有負擔之贈與,也就是前面所說例外可以撤銷贈與的第一種情形,因此,當兒子取得老翁贈與的房地後,要求長輩搬離房子,也長期沒有回家祭拜祖先時,兒子很明顯地就是沒有遵守當初老翁所提出的「負擔」要求,從而,老翁便可以主張撤銷對兒子所為的房地贈與行為,要求兒子將房地返還給老翁。
男女朋友互相贈與行為也是一樣的道理,有很多男女交往間送給對方的禮物,在分手後想要對方返還,這通常是不行的喔!如果有爭議都可以趕快聯絡律師協助諮詢評估,即時諮詢才能保障您的最佳權益。
最後,要提醒各位的是,法律上固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有給予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但是這些畢竟是屬於例外情形,因此倘若雙方對於贈與人是否可以撤銷贈與發生爭執時,贈與人往往需要對這些例外情形存在負舉證的責任,而俗話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前面所說例外第一種情形,究竟當初贈與時贈與人是不是有要求受贈人附有什麼樣的負擔,即會成為訴訟上攻防的重點,因此,倘若您有想要贈與物品給受贈人,但又希望對方履行什麼樣的負擔時,最好能夠留下白紙黑字或文字訊息證據,可以請律師幫您確認,或進行公證,這樣之後若發生爭執,才不會因為沒有證據而拿不回財產又受一肚子的悶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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