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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律師好鄰居

進展火速!交往半年內熱戀懷孕 女控小開騙婚搞失蹤


台南一名蔡小姐,現在懷有5個多月身孕,她出面控訴營造公司小開騙婚,今年初雙方以結婚為前提,男方還說結婚生子長輩會送一套房,還去試拍了婚紗照,沒想到五月下旬男方不告而別,中間一度有出面最後又避而不見,她氣得去告對方騙婚詐欺,但律師說不是財損,詐欺罪難成立,倒是未來蔡小姐孩子生下來,可以爭取未成年子女撫養費

準新郎在愛人的臉頰上,留下深情的吻,女方笑得靦腆,沉浸在幸福中,兩人還去試拍婚紗照,拍沒多久,女子蔡小姐,懷有五個多月身孕,她挺著大肚子出面控訴,被騙婚,男方神隱中。

當事女子蔡小姐表示: 「我們2月1日在一起,中間就是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了,然後我們也有去看婚紗,然後他要我備孕。」

26歲的蔡小姐,今年初在朋友介紹下,認識營造公司的小開,兩人陷入熱戀,還同居懷孕,5月下旬,女子一覺醒來,枕邊人消失,留下告別信,男方稱自己沒責任感太懦弱,認為兩人不適合,想去遙遠的地方靜一靜,謝謝女方的愛,婚戒也留著,音訊全無。

當事女子蔡小姐說: 「他沒有血緣關係的舅舅,說這個小孩可能不是他的時候,我當下我就很生氣了。」

男方跑去澎湖神隱,回來兩週,出面了,然後又搞失蹤。

當事女子蔡小姐回憶: 「一下子跟我說我跟小孩他都不要,我在等他答案的時候,他就直接消失了,然後直接去把月子中心退掉。」

蔡小姐也秀出訊息對話紀錄,一月底男子說明年過年前,結婚送一套房,還曾說不能退貨了,媽媽已經告訴阿公我們要結婚了,還以老婆稱呼女子,說有多愛對方,蔡小姐決定要把孩子生下來,告對方詐欺。

律師粱家瑜指出: 「但是有一個很重要的事實是,女生如果沒有因為這個詐欺行為,去交付財物,那就不會有所謂財產上的損害,那也就因此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


律師說,未來蔡小姐孩子生下來之後,經過親子鑑定,可向對方要求給付子女撫養費,而對蔡小姐來說,她心情是最深愛的人傷她最深。


新聞來源:三立新聞網/記者王家珩、顧元松、王紹宇/台南報導


我們來時事探討提升您的法律常識


1. 感情詐欺?


參考刑責: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詐欺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談戀愛時的金錢糾紛,可以告詐欺罪嗎?怎麼告呢?

詐欺罪主要保護財產權,避免被詐騙而蒙受損失。所以感情上的欺騙,通常無法因為花言巧語,而主張詐欺罪,大概就是只能講對方道德上有瑕疵如此而已。


近期,還是有很多利用感情騙錢的案例,就像上述的小開騙婚,最常見的口號像是「生子送房子」「男孩送房、女孩送錢」等等以金錢為誘惑,年輕女性常常一頭熱栽進去。切記,這些都是騙人的!千萬不要掉入這個陷阱,偶像劇中的劇情都是編造的,假的別太天真了!這些都是騙財騙色騙你的話術,別白白斷送自己美好的人生,求求你清醒一點不要再被騙了!


不小心掉入阱落的下場,就是人財兩失。法律上來看,利用愛情使人誤以為找到幸福,進而處分財產,是可以用詐欺罪加以定罪的。但是!回到我們這篇新聞報導,在戀愛期間內金錢糾紛的舉證是超級超級難,而且戀愛期間的詐欺行為常常是用借錢之名行詐欺之實,相愛的兩人怎麼可能簽借據呢?

所以經常導致被歸列為贈與行為或借貸,贈與財物屬於自己心甘情願之作為,無法求償。

借貸屬於民事,要舉證借錢給對方的證據才能有提告求償成功之可能。

詐欺要成立必須要有財物欺騙等相關事實,例如跟你說投資很好賺,叫你也出錢投資,但實際上他根本沒把錢拿去投資再例如說他家人生病需要醫療費跟你借錢,但實際上他家人根本沒生病,類似的理由你也要提出證據能證明他在說謊欺騙,才有提告詐欺成功之可能

所以阿,要提告詐欺成功是非常非常難的。


2.未成年子女撫養費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民法第1115條第3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未婚生子可以向對方請求扶養費等相關損失嗎?

答案通常是:可以的 如果遇到渣男,射後不理導致我們生育及扶養子女造成損失,可以提民事損害賠償及請求扶養費。


若是夫妻離婚後,通常會面對剩餘財產如何分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俗稱監護權)等問題。在孩子成年以前,父母都該負責分擔扶養孩子的生活、教育的費用,讓未成年子女可以繼續維持原有的生活水準。所以離婚後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向另一方來請求扶養費。


在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如果不是兩個小孩,父母各扶養一個,沒有負擔的一方就會有扶養費的問題。如果以最新的資料來說,舉台北市為例,在111年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是22418元,平均下來夫妻一方需負擔11209元。

多扶養一人的必要生活費用是44337元,多扶養二人的必要生活費用是67255元,以此類推。不過這個數字是平均的,可能受到收入比較高的家庭的影響。不是每個家庭都有能力已好幾萬元的水準扶養子女,所以法院也會以政府審核中低收入戶資格的「最低生活費」為計算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標準,舉台北市為例,在111年的最低生活費就是18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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