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圈知名製作人數年前因為受恩師以遺囑贈與大量遺產,而被恩師的繼承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鬧得沸沸揚揚。關於此遺囑是否有效,依照相關報導可知,關鍵應在於遺囑的見證人是否具備法律所規定的見證人資格。究竟關於遺囑見證人於法律上有何特別的身分要求,以下為您簡要介紹。
一、遺囑種類
於我國民法上,關於遺囑的種類與形式,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只要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製作遺囑,即便遺囑內容確實是被繼承人(也就是死者)的意思,這份遺囑只要被拿到法院,也會被認定是無效的遺囑,此部分大家應特別小心謹慎才是。
依照我國民法第1189條以下規定,遺囑種類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以上遺囑種類中,除了自書遺囑外,其他遺囑方式都必須要有見證人簽名,才會是有效的遺囑,因此,遺囑見證人的資格在遺囑的製作上實在必須留意。其中,特別是代筆遺囑,因為在公證遺囑、密封遺囑的製作過程中,會需要有公證人簽名,而公證人是依法通過國家考試的專業人士,所以此部分公證人應會協助把關。至於口授遺囑,因為在實務上較不常見,重要性相較不高,然代筆遺囑則是人人都可以自行為之,所以在進行代筆遺囑時,更應要特別的留心。
二、遺囑見證人資格
關於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依我國民法第1198條規定,是採取負面表列,也就是說,原則上人人都可以是遺囑見證人,但是如果具有以下身分者:
1. 未成年人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就例外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倘若其仍堅持擔任遺囑見證人,即可能使遺囑違反法律規定而成為無效的遺囑,導致被繼承人的生前意思無法按照遺囑內容而實現。
於以上規定中,一般民眾要特別注意的是第3點及第4點的身分限制。依照目前社會上的運作,遺囑內容,特別是涉及遺產分配,往往被認為是較為私人,不願被外人所知悉的事情,而獲得遺產分配較多的人,通常也是與被繼承人關係較親密的繼承人、親人或友人,此時,倘若被繼承人為了不讓其他繼承人知道遺產分配內容,而找了這些親友擔任遺囑見證人,則此遺囑將可能直接因為見證人資格違反上開規定,導致遺囑被認定為無效。而通常至此地步,往往也無其他方式得以挽救。
三、結語
財產的分配,時常成為被繼承人親友間衝突的來源,一份有效的遺囑雖然無法保證大家和平相處,但無效的遺囑除了更加撕裂彼此間情感外,也將使被繼承人的最後心願無法順利達成,反而可能造成繼承人們反目成仇,為了爭財產法院訴訟跑不完,這就和我們留下財產想讓繼承人生活過得更好的遺願相反了。
因此,於製作遺囑上,除了確定遺囑內容是否為被繼承人的意思外,在需要見證人的遺囑類型上,也需要細心檢視見證人的資格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否則一旦被繼承人死亡,一切將無法再為挽回。在此也建議各位,若有意透過遺囑確立自己最後的心願在死後能夠順利達成,不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撰寫一份有效的遺囑,讓自己的人生可以畫下更完美的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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