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親密行為你不可不知的法律責任(未成年性行為、妨害性自主)
成年男性與未成年小女友上摩鐵,而遭家長提告的社會新聞頻繁不斷,許多被告出庭時稱其交往時不知道小女友的年紀,卻還是遭到起訴、判刑,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法律規定較為複雜,一般人容易有誤解、混淆,到底怎樣會吃上官司呢?本文將帶您介紹我國刑法對於與未成年性交的相關法律規定
未成年為非自願發生性行為
未成年為14歲以上之人 à 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成年為未滿14歲之人 à 刑法第222條第2款:「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未成年為非自願發生猥褻行為
未成年為14歲以上之人 à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成年為未滿14歲之人 à 刑法第224-1條:「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成年為自願發生性行為、猥褻行為
未成年為14歲至16歲之人 à 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7條第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成年為未滿14歲之人 à 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18歲(含)以下之人犯以上的罪,則應適用刑法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且本罪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即是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此法的制定是因為未成年間交往,經常出現基於好奇而偷嚐禁果的情形,若仍強硬地定罪,於法上顯屬嚴苛,但適用此法並不代表不成立犯罪,需特別注意。
成年人犯罪之特別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成年人犯以上罪者,除以上法條所載刑責外,尚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一般人通常只知悉刑法規定,經常忽略兒少權益法的適用,但實務上很常出現喔~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我可以說我不知道對方未滿16歲嗎?
實務上經常出現被告主張在交往時,對方謊稱自己已經滿16歲,或是稱對方打扮成熟,誤以為對方已經滿16歲,才與之合意性行為的答辯。但若被告對此沒有辦法提出明確的證據(如對話紀錄)顯示遭到年齡欺騙,最終被起訴、判刑的機率仍然非常高。
在被告苦無證據的情況下,律師通常會建議以認罪、賠償的方式,以換取緩刑宣告,如果不慎觸法,而有洽談和解的需求,也是本所律師所擅長,可以盡快跟我們聯繫,提供您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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